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Gold籌碼大師)侵害本公司著作財產權訴訟案件一審判決結果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智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邱耀澍
選任辯護人:吳彥欽律師
被 告:游世印
選任辯護人:吳彥欽律師
被 告:陳靖平
選任辯護人:吳君婷律師
被 告:張君銘
選任辯護人:葉奇鑫律師
被 告: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羅鈺雯
選任辯護人:吳君婷律師
葉奇鑫律師
吳彥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996 號、102 年度偵字第26006 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99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扣案之備份檔案硬碟參顆均沒收。戊○○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備份檔案硬碟參顆均沒收。丁○○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備份檔案硬碟參顆均沒收。丙○○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備份檔案硬碟參顆均沒收。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智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金城
訴訟代理人:張雅君律師
幸秋妙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 告:邱耀澍
游世印
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羅鈺雯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吳彥欽律師
被 告:陳靖平
訴訟代理人:吳君婷律師
被 告:張君銘
訴訟代理人:葉奇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耀澍、游世印、陳靖平、張君銘、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被告邱耀澍、張君銘、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3 年4 月30日起,被告游世印自民國103 年5 月13日起,被告陳靖平自民國103 年5 月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邱耀澍、游世印、陳靖平、張君銘、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判決法院名稱、案號、主文,以12號字體於同一日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下方一天。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邱耀澍、游世印、陳靖平、張君銘、義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